10公里天然气管道,9名干部倒在了上面 ——林升权等9人骗取征迁补偿款案例剖析

日期:2020-12-08来源:云南省纪委监委点击:1754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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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嵩明县纪委监委通报了该县嵩阳街道办武装部原部长林升权等9人骗取征迁补偿款的典型案例。在建设一段10公里左右长度的天然气管道的征迁补偿工作中,有9人涉案其中,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案金额达173.0631万元。

时针回拨到2018年3月5日,就在那一天,一封关于嵩阳街道办武装部原部长林升权“在中缅天然气管道嵩阳段建设征迁补偿过程中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举报信,送到了县纪委监委。“如此高压态势之下,居然还敢侵害群众利益,挑战党纪国法?必须查个水落石出!”县纪委监委立即成立专案组对举报内容开展了初核工作。

专案组先后查阅了该街道办大营、龙院、新春邑、大庄4家居委会地上附着物原始清点表册,以及管道补偿文件、补偿标准、农户补偿款发放明细、村委会补偿款发放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并仔细甄别了上报的补偿人员名单、银行交易流水。同时,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拿着征迁补偿表册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到田间地头找涉及的农户了解情况、核对数额。

“我们几户的土地都没有被占用,可名字怎会出现在征地补偿表册上呢?这字不是我们签的,也根本没领过钱。”

“这张表上的张某我认得的,他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从来就没有种植过蔬菜,补偿表册上为哪样会有他的名字?”

……

是谁动的手脚?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猫腻?

利令智昏伸黑手  黄粱梦醒空余恨

随着调查的深入,林升权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带队负责中缅油气管道建设嵩阳街道办一段10公里左右长度管道的征迁补偿工作期间,通过虚增地上附着物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违纪违法行为逐渐浮出了水面。

2018年3月13日,林升权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请你说说你当年所负责的中缅油气管道嵩阳段建设中征迁补偿工作情况。”办案人员开门见山、单刀直入。

“补偿工作都是严格按照要求来的,依规依纪依法,没啥好说的。”

……

第一次“正面交锋”,林升权心存侥幸,矢口否认,一再追问便三缄其口,甚至还以不吃不喝来对抗调查,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翻看档案,林升权曾在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任职的经历,让办案人员意识到,这是块难啃的骨头!

对此,办案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在接下来的谈话中,不涉及具体案情,而是结合其个人经历、家庭背景,拉家常、谈生活,慢慢打消顾虑、取得信任后,再通过反复讲党纪党规、政策法规,让其感受到组织的关怀、教育和挽救。而林升权一遍遍翻看着办案人员送给他的党章,黯然自责、几番落泪。办案人员及时抓住时机,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天后,林升权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竹筒倒豆子般把有关问题交代得一清二楚。

原来,征迁补偿工作初始,林升权一心扑在工作上,深入到群众中宣讲政策,解疑释惑,疏通思想,协调相关事宜,最终让施工方顺利进场开工。可随着工作的顺利推进,他头脑中的私欲贪念被“勾”了出来,最终蒙蔽了双眼,迷惑了心智,走上了“以虚增地上附着物的形式骗取补偿款”的邪路。

为了规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林升权采取了“迂回战术”,先将补偿款拨付到居委会,再让居委会返还,这一拨一返,公款装进了个人的腰包。嵩阳街道办大营、龙院、新春邑3家居委会先后共返给林升权补偿款21万元,事后,林升权将这笔钱用于赔还其购买挖机的借款及日常生活开支。

深挖细查  以案促改

骗取征拆补偿款,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林升权一个人就“搞定”了?当然不是。

经过深挖细查,一出镇村干部联手骗补的“恶剧”走进了公众视野。

难道就没有人发现吗?专案组发现,监管责任空转,层层失守,让一窝“硕鼠”钻了空子,肥了自己的肚子。

“该案涉及人员既有国土、征拆等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也有具体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一线人员,还有村委会主要领导、村组干部。正是他们沆瀣一气,相互勾结,才将审批兑付过程复杂、程序严谨规范的征迁补偿款骗取到手。”办案人员介绍道。

按照要求,征迁补偿工作须由施工方、街道办、国土部门、村组相互监督、共同完成,但在实际操作中,查看现场、核对数目、实地测量等环节往往走了过场、流于形式,一般得到村(社区)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就基本上过关。资金发放过程中,街道办经管站在发放资金管理审核上,只要在形式上做到农户、小组、村委会签字齐全,就算“OK”,掌握不了应兑付款项是否全部拨付完成,发现不了实际拨付单据的真实性。

为了“钱图”断了“前途”。林升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并将其中21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错误,严重违纪并涉嫌职务犯罪。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18年8月,林升权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被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组织赋予我干事创业的权力,变成了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如果当时自己没有糊涂过,那有多好。”林升权的忏悔何其惨痛,教训何其深刻!

案件办结后,该县纪委监委组织案发单位,从体制、机制与制度上查找发案原因,深挖问题根源;组织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领导干部全程参与该案的旁听审理;创新制定“四书一报告”(忏悔书、廉政家书、廉政忠告书,党风廉政建言书、案例剖析报告);印发《嵩明县创建基层党风廉政示范品牌常态化实施办法》,改版升级嵩明县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打造6个“固点扩面”党风廉政建设示范品牌,组织全县11家单位430余人参观了“一点一园两基地”。

“工程建起来了,干部倒下去了。对于这样的案例,我们不能就案办案,一查了之,还要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堵塞监管漏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嵩明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杨艳何 毕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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