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级部门纪检监察组和纪工委(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楚雄州纪委楚雄州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在县纪委县监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管理,县纪委县监委其他部室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或县委巡察机构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参加中心工作的,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统一进行抽调。
第三条 学习调研机制。建立派驻机构每周集中学习日制度或参加驻在单位的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等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并积极开展交流研讨,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派驻机构要根据县纪委县监委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综合派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综合性调研文稿报送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积极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典型。同时,派驻机构也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撰写信息和宣传稿件,并分别报送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和宣传部。
第四条 工作运行机制。派驻机构与监督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专司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具体业务工作,也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参加或列席监督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领导班子述责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视情况也可参加监督部门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五条 请示报告机制。派驻机构向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应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派驻机构执行县纪委县监委重要决定情况应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或工作中重大情况以及发现或收到反映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派驻机构每年至少向县纪委县监委述责述廉1次,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报备。
第六条 日常管理机制。派驻机构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报备制度,派驻机构负责人离开双柏辖区(含节假日)应书面向县纪委县监委干部监督室报备,并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副书记报告;其余同志离开双柏辖区(含节假日)应书面报本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审核后送县纪委县监委干部监督室备案。派驻机构要严格请销假制度,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的,3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其余同志请假的,1天以内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批,2至3天的由派驻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所有请假的假条经批准后分别报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组织部备案。涉及公休假和婚丧产假等法定假,需经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审核后方能报批。派驻机构干部如遇全员离开驻在部门到其他监督单位开展工作的,应向驻在部门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交流轮岗机制。加大派驻机构干部轮岗交流力度,进一步激发派驻机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切实增强派驻机构干部凝聚力和创造力。派驻机构负责人在现岗位履职满3年的适当进行轮岗交流,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派驻机构其他同志在现岗位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八条 考核奖惩机制。派驻机构考核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原则上与委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派驻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纳入县纪委县监委一并进行。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责任。
第九条 后勤保障机制。派驻机构办公用房由驻在部门负责提供,后勤保障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工作经费、干部人事工资等关系由县纪委县监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管理,统一参加驻在部门的组织生活。派驻机构参加监督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应书面报县纪委县监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经费由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条 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接受驻在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双柏县纪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